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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法院:五项举措协调行政纠纷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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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2-08-02 14:25:09 打印 字号: | |
  为及时、妥善地化解行政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荷塘区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加大行政纠纷协调和解力度,做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以来,该院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达71.4%。

  树立和谐理念,形成办案共识。树立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协调方式办理行政案件的意识,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坚持维权与保障并重,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联系,多做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彻底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强化全程协调,力促主动和解。认真研透案情,积极寻找协调办案切入点,将协调贯穿案件始末,采取诉前介入、庭前和解、庭审释明、庭后协调等多种方式,从诉前、庭前、庭审、庭后四个环节入手因案施策,制定协调解决预案,引导双方主动庭前和解,减轻当事人诉累。

  倡导立体协调,拓宽协调渠道。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调形式,拓展协调空间,对于矛盾突出、难以调解的行政纠纷,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当地威望较高人士等参与庭外调解,利用社会影响力联动协调,化解矛盾。

  讲究方法技巧,寻求协调平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询问和揣摩当事人的心态,探求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心理动机,对当事人心理进行综合把握,在诉讼协调中善于从各方利益冲突中找到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用公心、耐心、热心和细心打动当事人,使调解事半功倍。

  加强跟踪回访,提出司法建议。对协调解决的行政案件,加强跟踪回访,了解后续进展,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同时,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合法、不规范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