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90后男子在短短一个月内连续持刀抢劫4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生于1990年的被告人杜威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生于1991年的被告人周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生于1995年的蒋志(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威纠集被告人周建,采用蒙面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一酒店收银人民币5400元。后被告人杜威自得人民币1000元,分给被告人周建、蒋志人民币各1000元。
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威纠集被告人蒋志、周建三人采用蒙面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一宾馆收银台人民币1600余元。
在短短1个月内,三人连续持刀实施抢劫犯罪四次,劫得人民币8560元和蓝芙蓉王香烟6包,其中被告人杜威和周建参与全部抢劫犯罪;被告人蒋志参与三次抢劫犯罪,劫得人民币3160元和蓝芙蓉王香烟6包。赃款和赃物均被被告人一伙挥霍。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威、周建、蒋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蒋志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建、蒋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威、蒋志、周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