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发生纠纷,一时冲动伤人,触及刑律被判缓刑。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言友平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1年9月1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言友平因将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大丰村潭海冲组的变压器上的两条线剪断,与他人发生争吵,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言友平用老虎钳多次击打他人头部,致一人轻伤住院。
案发后,被告人言友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言友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言友平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言友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言友平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