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赁田土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不慎用锄头将他人捅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易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1年4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易波与同村的被害人徐某因为租赁田土种花木引发纠纷,徐某在发生纠纷过程中因与易波在争夺易波持有的锄头时被锄头把捅伤。2011年6月20日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七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易波赔偿医药费31000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波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案发后,被告人易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易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易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