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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知悔改再入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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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岚 傅南  发布时间:2012-04-12 10:31:13 打印 字号: | |
  先后因触犯刑律两次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陈建文,在出狱一年后仍不悔改,又因抢夺他人项链被荷塘区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6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陈建文在株洲市荷塘区南岳岭三岔路口发现单身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蒋某脖子上戴有一根黄金项链,遂尾随其后,趁其不备,从身后将项链扯下,逃离现场,后在文化路的中级法院门口附近将该项链按每克300元退给罗某,得款3200余元。经鉴定,案发当日的黄金价格为每克322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建文在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文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主动交代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抢夺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余岚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