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假扮顾客到商店内转悠,趁店主不备时再将柜台上的手机或者手提电脑偷走。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明月湖小区某商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溜门入室从店内桌子上盗走三星牌3500型滑盖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9元。
此后,被告人熊某又采取类似的方式先后三次作案,共盗窃手机3台,手提电脑1台,共计人民币4493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