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竟失手把丈夫捅成重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1年8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其丈夫被害人刘某在宋家桥村岳母家吃饭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张某因口干回饭厅喝水,见茶杯边有一把水果刀,便随手拿在手上,刘某抓住张某双手,两人继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没意识到刘某松开了其持刀的手,失手刺伤刘某左胸部位。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系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