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赔偿款发生口角后,一时激愤将他人砍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听说株洲市荷塘区一砖厂赔偿了附近居民一笔土地赔偿款,汤某便以其爷爷的田也在附近为由,找砖厂厂长林某要求赔偿,林某告诉汤某当初和村里有协议,有事去找村里解决,汤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在被人劝开后,被告人汤某不服,拿了把菜刀返回砖厂门口,用菜刀朝林某的头上砍,林某用左手臂一挡,菜刀砍在其左手前臂上,砍完后汤某持菜刀逃走,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