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近日,荷塘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龙利平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1年6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龙利平驾驶小车沿红旗中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红旗中路铁路道口时超速行驶,驶过铁路道口后遇张某由东往西步行横过红旗中路,小车的左前部和张某相撞,造成张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6月15日死亡的重大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龙利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利平支付医疗费4万元,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0万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利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利平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龙利平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交通事故的经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利平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