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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窃公园喷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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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1-12-26 17:23:51 打印 字号: | |
  男子与同伙盗窃喷头组件,销赃时被巡逻人员抓获。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伙与同伙共四人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公园内,由一同伙下水盗窃喷头组件,被告人郭某负责望风,接应偷上来的喷头组件。四人将盗来的101个喷头组件销赃至荷塘区宋石路一废品收购店时,被告人郭某被巡逻人员抓获。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101个喷头组件返还东湖公园。经鉴定,被盗的喷泉喷头组件价值为2273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喻志强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