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友同车去拉货,换衣服时发现驾驶座上有两叠人民币,竟起贪欲妄图据为己有。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毛福明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毛福明和另一搬运工刘某乘坐被害人倪某驾驶的货车从茶陵县赶至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村路口一废品店拖货。7时许,三人下车吃早餐,被告人毛福明在吃完早餐后回货车驾驶室更换搬运服时发现驾驶室中间座椅后有两叠人民币,遂将其放入口袋,并趁倪某和刘某不注意,偷偷地爬上驾驶室车顶,将两叠钱藏匿于车顶的油篷布内。不久,倪某在准备付款时发现携带的两万元货款被盗,便反复找毛福明和刘某追问,无果后倪某报警。在公安民警介入调查期间,倪某的父亲在车顶油布中找回被盗的两万元财物,被告人毛福明承认了盗窃的事实。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福明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福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福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