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株荷法行初字第18号
原告阳艳芳,女。
被告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公安分局,地址:株洲市荷塘区长寿路。
法定代表人段益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轶,男。
原告阳艳春诉被告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阳艳春未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缴、减交、免交申请。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卫莉
审 判 员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邓咏李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