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2011)株荷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10-19 15:51:0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株荷法行初字第18号 

 

原告阳艳芳,女。

被告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公安分局,地址:株洲市荷塘区长寿路。

法定代表人段益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轶,男。         

原告阳艳春诉被告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192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阳艳春未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缴、减交、免交申请。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胡卫莉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邓咏李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