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株荷法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骆军,男。
委托代理人欧凌励,男。
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地址:株洲市新华西路1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希山,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思琪,女。
委托代理人胡湘嶷,女。
第三人尹赴京,男。
委托代理人胡家云,男。
原告骆军诉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尹赴京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军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骆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骆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骆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军承担。
审 判 长 李先法
审 判 员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刘仕海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凌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