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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株荷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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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8 15:49:0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株荷法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骆军,男。

委托代理人欧凌励,男。

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地址:株洲市新华西路1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希山,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思琪,女。

委托代理人胡湘嶷,女

第三人尹赴京,男

委托代理人胡家云,男。

原告骆军诉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尹赴京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81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军于201110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骆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骆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骆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军承担。

 

 

        李先法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刘仕海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