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2011)株荷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8-08 15:46:0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株荷法行初字第9号 

 

原告言正根,男。

委托代理人言大新(系原告言正根的儿子),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何安国,男 ,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飞,男。

委托代理人王剑东,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言正根不服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46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530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言正根于20117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言正根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言正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言正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言正根承担。

 

 

       胡 卫 莉

       陈 晓 东

人民陪审员   邓 咏 李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叶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