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行初字第2号
原告汪世雄,男。
委托代理人余清,女。
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
原告汪世雄诉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因田心立交桥项目建设,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拆许字(2009)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汪世雄不服于2010年1月7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31日作出(2010)株政复字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原告汪世雄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株中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移交我院审理。我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株荷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以株洲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被告为由,驳回原告汪世雄对株洲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原告汪世雄不服,于2010年7月16日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株中法诉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又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株荷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拆许字(2009)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汪世雄不服于2010年9月21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2010)株中法诉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原告汪世雄依然不服,又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株政复字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为由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株中法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了本案。
原告诉称:我的房屋位于株洲市田心立交桥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未与拆迁方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于2009年10月28日颁发给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拆许字(2009)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我不服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0年1月3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株政复字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确认(2010)株政复字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本院认为:原告汪世雄不服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拆许字(2009)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株洲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予以维持。原告汪世雄不服向法院起诉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本院一审已作出(2010)株荷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汪世雄对株洲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原告汪世雄上诉,二审作出(2010)株中法诉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予以维持。现原告汪世雄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株洲市人民政府,系重复起诉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世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卫 莉
审 判 员 陈 年 金
人民陪审员 刘 汉 武
二 0 一一 年 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