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4号
原告周琳,女。
被告欧春榕,男。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琳与被告欧春榕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琳诉称,原告与被告于
被告欧春榕辩称,同意变更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琳与被告欧春榕于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协议原、被告婚生子欧玉晟由被告欧春榕抚养。
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决定予以减免。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何 丽
二○
书 记 员 丁 茂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