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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琳与被告欧春榕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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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13:41:4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4号 

原告周琳,女。

被告欧春榕,男。

本院于20116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琳与被告欧春榕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琳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513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欧玉晟,2003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欧玉晟由原告抚养。现因小孩日渐长大,抚养费用增加,原告收入较低,现无力抚养小孩。特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被告欧春榕辩称,同意变更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琳与被告欧春榕于1997513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欧玉晟,2003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欧玉晟由原告抚养。现因小孩日渐长大,抚养费用增加,原告收入较低,现无力抚养小孩。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协议原、被告婚生子欧玉晟由被告欧春榕抚养。

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决定予以减免。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茂 娇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