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6号
原告周友良,女。
被告段湘民,男。
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友良与被告段湘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邹声主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友良诉称,原告与被告于
被告段湘明辩称,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友良与被告段湘明于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周友良与被告段湘明自愿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段玉由原告周友良监护抚养,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2、被告段湘明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双方各承担一半。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友良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邹 声 主
二○一○年
书 记 员 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