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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友良与被告段湘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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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3:40:2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6

原告周友良,女。

被告段湘民,男。

本院于201010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友良与被告段湘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邹声主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友良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324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段玉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单位效益不好面临下岗,且被告于2009年再婚,从小孩成长教育角度出发,请求将小孩变更为我抚养。

被告段湘明辩称,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友良与被告段湘明于1999324,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1999)荷民初字第117号调解离婚,婚生女段玉由被告段湘明抚养,现因被告段湘明无力抚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诉至法院。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周友良与被告段湘明自愿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段玉由原告周友良监护抚养,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2、被告段湘明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双方各承担一半。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友良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声 主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