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周春花,女。
被告张炼军,男。
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春花与被告张炼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邹声主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春花诉称,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和,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抚养婚生儿张磊。
被告张炼军辩称,同意离婚,小孩归我抚养,但要求原告承担一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春花与被告张炼军自2000年相识,于2005年3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名张磊。婚后原被告在株洲打工,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据此提出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周春花与被告张炼军自愿离婚;
2、婚生子张磊(出生于2005年8月21日)由张炼军监护抚养,周春花每月承担小孩的抚育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小孩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3、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春花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邹声主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