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原告旷香贻,男。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华风,男。
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旷香贻与被告尹华风债务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旷香贻诉称,被告尹华风于2008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购车在深圳从事出租车业务,并承诺于2010年5月底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尹华风分文未还。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尹华风辩称,欠款是事实,因经营亏损现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尹华风2008年7月3日因购车向原告旷香贻借款30万元并承诺2010年5月底前还清,但至今未还。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尹华风欠原告旷香贻30万元是实。
二、 被告尹华风承诺于2010年7月17日前将欠款人民
??30万元一次性偿付给原告旷香贻;逾期不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尹华风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哲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霞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