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35号
原告:唐美玉,女。
委托代理人:彭文东。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丽路汽车城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芩瑞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株洲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美玉与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美玉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为被告制作安装国脉家园地下停车场交通设施及标牌。工程验收后被告欠款17334元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加工费17334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口头辩称,欠款应为1万元,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为被告制作案装国脉家园地下停车场交通设施及标牌。工程验收后被告欠款10000元至今未付,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2010年12月20日前支付1万元给原告唐美玉。
二、原告唐美玉在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吴文华处收取的7334元加工款,由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与吴文华结算。
本案受理费217元,由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哲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