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段小明,男。
委托代理人谭国珍,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阳小芳,女。
被执行人段迎飞,男。
本院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于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欧阳小芳、段迎飞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东方明园5栋1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00222458号)抵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黄 显 中
执 行 员 林 华
执 行 员 周 爱 民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