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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段小明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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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08 11:40:4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01

 

申请执行人段小明,男。

委托代理人谭国珍,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阳小芳,女。

被执行人段迎飞,男。

本院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1224向被执行人欧阳小芳、段迎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1228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欧阳小芳、段迎飞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东方明园51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00222458号)抵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黄 显 中

执 行 员     

执 行 员  周 爱 民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