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颜自力,男。
被执行人龚敬生,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与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龚敬生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石宋西路170号融城广场501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