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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平、岳娟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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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8 11:39:3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44

 

申请执行人岳平,男。

申请执行人岳娟,女。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正海尾街185号。

岳平、岳娟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627 日经本院审结,该案于(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81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814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至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惠安洛阳支行为存款128000元之本院帐上。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