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岳平,男。
申请执行人岳娟,女。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正海尾街185号。
岳平、岳娟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7 日经本院审结,该案于(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
扣划至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惠安洛阳支行为存款128000元之本院帐上。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二○
书 记 员 袁 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