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罗竹兰,女。
被执行人刘蔡衡,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于
将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陡岭坡(株洲市荷塘区政府宿舍)10栋601号房屋变更至申请执行人罗竹兰个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审 判 员 彭 中 心
二○
书 记 员 刘 炼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罗竹兰,女。
被执行人刘蔡衡,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于
将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陡岭坡(株洲市荷塘区政府宿舍)10栋601号房屋变更至申请执行人罗竹兰个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审 判 员 彭 中 心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