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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竹兰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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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8 11:38:4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27

 

申请执行人罗竹兰,女。

被执行人刘蔡衡,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718向被执行人刘蔡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蔡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蔡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陡岭坡(株洲市荷塘区政府宿舍)10601号房屋变更至申请执行人罗竹兰个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彭 中 心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