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周国祥,男。
被执行人攸县芙蓉水厂,地址:攸县莲塘坳乡铜联村。
法定代表人尹政清,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尹政清,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祥与被执行人攸县芙蓉水厂、尹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政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尹政清与陈清兰在买卖合同签订期间系夫妻关系,故应认定该笔欠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陈清兰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陈清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陈清兰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国祥清偿债务;
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