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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卫国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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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11:36:2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03

申请执行人,石卫国,男。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正海尾街185号。

石卫国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爱于201132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67想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612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洛阳支行银行存款247834.50元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雪梅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