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石卫国,男。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正海尾街185号。
石卫国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爱于
扣划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洛阳支行银行存款247834.50元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雪梅
审 判 员 易 东
审 判 员 林 华
二○
书 记 员 刘 炼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石卫国,男。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正海尾街185号。
石卫国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爱于
扣划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洛阳支行银行存款247834.50元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雪梅
审 判 员 易 东
审 判 员 林 华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