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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哲宁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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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8 11:33:3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83

 

申请执行人周哲宁。

被执行人叶令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2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524,以(2010)株荷法预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令军位于荷塘区华南路荷叶塘村7407号房的房屋壹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叶令军清偿本金39600元以及迟延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叶令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叶令军所有的位于荷塘区华南路荷叶塘村7407房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