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贺泽军。
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明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正湘,该村村长。
本院在执行贺泽军诉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明照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