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刘芳,男。
被执行人株洲市大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汽车城D区7栋505号。
法定代表人周万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株洲云龙示范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罗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株洲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
对被执行人株洲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株洲云龙示范区土地储备中心到期债务中的1181544.5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