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41号
湖南金正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安平与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一、 自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内将你公司占有的芦淞区新屋湾金正方住宅房屋及土地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吴安平。
二、 协助对你公司职工在芦淞区新屋湾金正方住宅房屋的临时住户在十五日内与申请执行人吴安平签订租赁合同。
三、 对你公司在芦淞区新屋湾金正方住宅房屋已签订合同的租赁户停止收取租赁费,并在十五日内协助租赁户与申请执行人吴安平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附:(2011)株荷法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41-2号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