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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株荷法执字第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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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8 11:30:4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41

湖南金正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安平与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819作出(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房屋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地块和房屋”,并履行房屋土地过户登记义务。按生效法律文书,现位于株洲芦淞区新屋湾金正方住宅房屋(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023231)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株国用2011字第A0325号)权利人为吴安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      自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内将你公司占有的芦淞区新屋湾金正方住宅房屋及土地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吴安平。

二、      协助对你公司职工在芦淞区新屋湾金正方住宅房屋的临时住户在十五日内与申请执行人吴安平签订租赁合同。

三、      对你公司在芦淞区新屋湾金正方住宅房屋已签订合同的租赁户停止收取租赁费,并在十五日内协助租赁户与申请执行人吴安平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附:(2011)株荷法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41-2号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