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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付利平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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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8 11:28:2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4

 

申请执行人付利平,女。

被执行人周雪安,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1231向被执行人周雪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1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雪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雪安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财富小区9608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付利平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