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女。
被执行人张庆伟,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
将被执行人张庆伟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村15栋503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敏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二○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女。
被执行人张庆伟,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
将被执行人张庆伟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村15栋503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敏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二○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