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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光敏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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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1:25:4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

 

申请执行人蒋光敏,女

被执行人李玉锦,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没收了被执行人李玉锦的一台酷威suv越野车牌照号为湘E5988A,并责令被执行人李玉锦在201012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被本院没收的酷威suv越野车一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