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蒋光敏,女。
申请执行人曾庆辉,男。
被执行人李玉锦,男。
被执行人唐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荷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于
一、2736CC酷威Suv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海斌所有。
二、买受人张海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易 东
审判 员 曾 雪 梅
审判 员 林 华
二○
书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