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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光敏、曾庆辉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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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11:24:1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1

 

申请执行人蒋光敏,女

申请执行人曾庆辉,男。

被执行人李玉锦,男。

被执行人唐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荷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1531,依法委托株洲东方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2736CC酷威Suv汽车一辆。2011531,张海斌以204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736CC酷威Suv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海斌所有。

二、买受人张海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审判 员  曾 雪 梅

审判 员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