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224号
申请执行人李公平,男。
被执行人黄运成,男。
被执行人张雪莲,女。系被执行人黄运成之妻。
本院在执行(2007)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公平与被执行人黄运成、张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黄运成所有的位于株洲市汽车城B区1栋502号房屋及屋内财产以284000元进行了拍卖。现拍卖程序已完结。经查,被执行人黄运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公平除已分配到位的执行款40751元,尚有60899元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0一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