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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公平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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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18 11:22:5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224

 

申请执行人李公平,男。

被执行人黄运成,男。

被执行人张雪莲,女。系被执行人黄运成之妻。

本院在执行(2007)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公平与被执行人黄运成、张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黄运成所有的位于株洲市汽车城B1502号房屋及屋内财产以284000元进行了拍卖。现拍卖程序已完结。经查,被执行人黄运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公平除已分配到位的执行款40751元,尚有60899元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