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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凌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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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1:22:2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223

 

申请执行人胡凌荣,男。

被执行人黄运成,男。

本院在执行(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凌荣与被执行人黄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黄运成所有的位于株洲市汽车城B1502号房屋及屋内财产以284000元进行了拍卖。现拍卖程序已完结。经查,被执行人黄运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凌荣除已分配到位的执行款61423.78元,尚有91787元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