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执字第220-1号
申请人汕头市联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朝汕路金园工业城五A2-2。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星,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汪勇前,男。
被执行人易进平,女,系汪勇前岳母。
被执行人汪勇志,男,系被执行人汪勇前弟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三名被执行人汪勇前、汪勇志、易进平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联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本院于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易进平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戴家岭村芙蓉冲组的房产的1楼门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林 华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