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汽车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新塘坡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德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楚军,男。
被执行人齐利民,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汽车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楚军、齐利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楚军、齐利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马楚军在租赁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与刘赛英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齐利民在租赁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与吴金云系夫妻关系,故应认定该笔欠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刘赛英与吴金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刘赛英、吴金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刘赛英、吴金云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株洲汽车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雪 梅
审 判 员 黄显 中
二○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