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周长云,男。
被执行人黄运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4 月10 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运成在2006 年 6月 13日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黄运成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黄运成所有位于株洲市汽车城B区1栋502号房屋及屋内财产进行了拍卖。现拍卖程序已完结。买受人吴志群以284000元竞买拍得上述房屋及屋内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黄运成位于株洲市汽车城B区1栋502号房屋过户到吴志群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