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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长云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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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1:19:2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217

 

申请执行人周长云,男。

被执行人黄运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4 10 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运成在2006 613日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黄运成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黄运成所有位于株洲市汽车城B1502号房屋及屋内财产进行了拍卖。现拍卖程序已完结。买受人吴志群以284000元竞买拍得上述房屋及屋内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黄运成位于株洲市汽车城B1502号房屋过户到吴志群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