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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苏畅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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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1:18:5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215

 

申请执行人苏畅,女。

被执行人蒋炯宜,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122向被执行人蒋炯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炯宜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炯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苏畅的父亲苏兴林在世时,购买了株洲高新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25500元,每股股价为一元。根据本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项,苏兴林名下的株洲华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票3000股及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股归申请执行人苏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苏兴林名下的株洲华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3000股及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000股股票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苏畅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雪 梅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审 判 员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