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苏畅,女。
被执行人蒋炯宜,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苏畅的父亲苏兴林在世时,购买了株洲高新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25500元,每股股价为一元。根据本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项,苏兴林名下的株洲华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票3000股及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股归申请执行人苏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苏兴林名下的株洲华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3000股及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000股股票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苏畅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雪 梅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审 判 员 林 华
二○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