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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莫跃飞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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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1:18:2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213

 

申请执行人莫跃飞,男。

被执行人艾季,男。

被执行人赵善力,女。

被执行人株洲湘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长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艾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79查封了被执行人艾季、赵善力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111105号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艾季、赵善力发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艾季、赵善力在201012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艾季、赵善力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11110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011409,土地证号:1-2008-B2019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