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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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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1:17:3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97

 

申请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88号。

被执行人杨广存,男。

被执行人杨再林,男。

被执行人杨勇,男。

被执行人谭志科,男。

本院在执行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诉杨广存、杨再林、杨勇、谭志科(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69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再林、杨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并于2010719作出了(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0653号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016作出的(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