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88号。
被执行人杨广存,男。
被执行人杨再林,男。
被执行人杨勇,男。
被执行人谭志科,男。
本院在执行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诉杨广存、杨再林、杨勇、谭志科(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69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再林、杨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并于
中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林 华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