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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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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1:16:5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94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林尚勇,系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余良,男。

被执行人熊奇志,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113查封了被执行人余良、熊奇志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C618号地503号房屋(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216461号),并责令被执行人余良、熊奇志在201083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余良、熊奇志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C618号地503号房屋(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216461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