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林尚勇,系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余良,男。
被执行人熊奇志,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余良、熊奇志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C618号地503号房屋(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216461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