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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谭秋云与被执行人尹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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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1:15:1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93

 

申请执行人谭秋云,男。     

被执行人尹垂兴,男。

本院在执行本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谭秋云与被执行人尹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尹垂兴于2010612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妻子唐姣兰无工作且体弱多病。现仅有的一栋房产,虽有房屋产权证,但该栋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宅基地,目前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谭秋云尚有执行款62398.04元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黄显 中

审 判 员         

 

00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