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地址:株洲(国家)汽车城B2-21号2楼。
法定代表人袁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
被执行人汪祖社,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祖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祖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汪祖社在租赁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与田贵凤系夫妻关系,故应认定该笔欠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田贵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田贵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田贵凤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清偿债务;
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雪 梅
审 判 员 易 东
审 判 员 黄显 中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