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周文革,男,。
被执行人李发奇,男。
被执行人李源(系李发奇之弟),男。
第三人余发莉,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革与被执行人李发奇及李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发奇及李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发奇与余发莉运输合同时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余发莉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余发莉为本案被执行人,余发莉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文革清偿债务。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黄 显 中
执 行 员 刘 辉 许
执 行 员 周 爱 民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