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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株荷法执字第185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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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1:13:2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85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

负责人谭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少健,该行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殷琴,女。

被执行人谢洪纪,男。

委托代理人赵星,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薇,女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殷琴、谢洪纪、黄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10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殷琴无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谢洪纪(系殷琴之夫)用其所有的位于醴陵市陶瓷花炮大市场二期D815-6号房产(房产证号:00043599)进行抵押担保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谢洪纪所有的位于醴陵市陶瓷花炮大市场二期D815-6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