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8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
负责人谭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少健,该行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殷琴,女。
被执行人谢洪纪,男。
委托代理人赵星,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薇,女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殷琴、谢洪纪、黄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谢洪纪所有的位于醴陵市陶瓷花炮大市场二期D8栋15-6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林 华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二○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