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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后果与被执行人谭金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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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11:12:5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143 

 

申请人朱后果,男。

被执行人谭金云,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后果与被执行人谭金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金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谭金云在租赁合同签订期间与李桂如系夫妻关系,故应认定该笔欠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李桂如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李桂如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李桂如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后果清偿债务;

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