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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学华与帅志明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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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11:11:3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42

 

申请执行人:汤学华

被执行人:帅志明

本院在执行汤学华与帅志明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制作(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珉 庆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