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汤学华
被执行人:帅志明
本院在执行汤学华与帅志明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制作(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珉 庆
审 判 员 易 东
审 判 员 林 华
二○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