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贺铁桥,男。
委托代理人刘畅,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周宇,男。
被执行人向桂芳(系周宇之妻),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6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宇、向桂芳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湘江大桥南侧亚都花园A栋606号房屋、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20872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7)字B02105]抵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黄 显 中
执 行 员 林 华
执 行 员 周 爱 民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