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2010)株荷法执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5-08 11:10:5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95

 

申请执行人贺铁桥,男。

委托代理人刘畅,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周宇,男。

被执行人向桂芳(系周宇之妻),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68日向被执行人周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6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宇、向桂芳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湘江大桥南侧亚都花园A606号房屋、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20872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7)字B02105]抵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黄 显 中

执 行 员     

执 行 员  周 爱 民

 

00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